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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14297号“VSPIEALX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2: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00号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申请人:尧鹏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2814297号“VSPIEAL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79787号图形商标、第4879753号“安踏 ANTA及图”商标、第138724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第1333427号“安踏 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7377号“安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多次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相关荣誉;商标宣传销售情况;申请人商标知名度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经设计的字母组合“VSPIEALXI”构成 ,字母“E”的设计加之字母组合的弧形设计呈现出的整体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VSPIEAL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