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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53752号“兰贝小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2: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18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福品多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37953752号“兰贝小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9949号“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有的“小站稻”商标已经系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小站稻”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2、媒体报道相关资料;3、相关通知文件;4、所获荣誉证书;5、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6、在先案件裁定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甜食);谷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稻米;米”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2009年,我局曾在行政管理程序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30类稻米、米商品上的“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稻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稻米、米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兰贝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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