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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3698号“盈品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6: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树根
委托代理人:福建德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照沛缘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43698号“盈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58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2、检测报告;
3、微信聊天记录、产品图片;
4、朋友圈、拼多多销售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油炸丸子;肉干;肉脯;肉松;鱼松;肉罐头;五味姜;食用果冻;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肉松”等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龙海市榜山味食品厂为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龙海市榜山味食品厂使用。证据2显示,龙海市榜山味食品厂委托漳州市华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肉松产品进行了检测。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带有复审商标的肉松产品包装。证据4显示,朋友圈及网络上有“盈品”肉松产品在销售。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肉松”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油炸丸子;肉干;肉脯”商品与“肉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油炸丸子;肉干;肉脯;肉松”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鱼松;肉罐头;五味姜;食用果冻;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鱼松;肉罐头;五味姜;食用果冻;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油炸丸子;肉干;肉脯;肉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鱼松;肉罐头;五味姜;食用果冻;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盈品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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