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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4173号“METAGOO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8: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77号
申请人:上海可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4173号“METAG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06917号“8META”商标、第60275128号“META”商标、第64835781号“META”商标、第61334893号“META”商标、第60070388号“META”商标、第60846231号“META”商标、第60273880号“META”商标、第66125003号“META ALLIANCE”商标、第65104877号“META GIS”商标、第62863553号“META IDENTITY”商标、第59865413号“META LOGISTICS”商标、第59409176号“META MANUFACTURING”商标、第59940154号“META SHOP”商标、第59939767号“META STORE”商标、第60314304号“META STUDIO”商标、第63246228号“META SYSTEM”商标、第67163884号“META 元数”商标、第22942401号“META-SOFTWARE”商标、第29838160号“METADRUG”商标、第62850359号“METATECH”商标、第65795757号“OVO 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ETAGOODS”平台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所指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引证商标十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引证商标十、十七、二十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一仅在提供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信息服务上获得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八因注册申请被驳回,但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十一至十六、十九指定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MET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
另,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八权利状态不稳定且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的近似问题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ETAGO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