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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0794号“玛莎黑金 MARTHA BLACK GO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9:37GOLD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97号
申请人:江苏迪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物心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0794号“玛莎黑金MARTHA BLACK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955591号商标的延伸申请,本案申请商标仅作为补充注册,在产品上已进行使用并取得了著作权。申请人主营的服装产品特点就是黑色及金色面里材料具有蓄热功能,经申请人线上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存在包含“黑金”字样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黑金”,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