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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46587号“粤泰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0: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73号
申请人: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杨承梅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1日对第51246587号“粤泰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有第1301792号“汇泰龙”商标、第1613668号“汇泰龙”商标、第1909486号“汇泰龙”商标、第4777291号“汇泰龙HUITAILONG及图”商标、第25372556号“汇泰龙”商标、第50983317号“泰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汇泰龙”品牌具有高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与之近似,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导致消费者及申请人利益受损。三、被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工商变更证明;
2、申请人办公场所、车间、仓库、宿舍照片;
3、申请人官网截图;
4、行业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等主体出具的函、所获荣誉证书;
5、门店销售照片;
6、广告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广告宣传资料;
7、参加展会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参展照片;
8、媒体报道资料;
9、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10、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铁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6类家具金属部件等商品上申请或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由查明事实2可知,鉴于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铁板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中文或显著识别中文“汇泰龙”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建筑用金属架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粤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