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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9304号“Gener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53号
申请人:格林菲尔德世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9304号“Gener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4997号“GENERAL DELUX”商标、第67304160号“GENERAL VES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咖啡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烤面包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Gen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