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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8294号“和利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61号
申请人:和利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8294号“和利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2492号“(粤)时利和”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9期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41967号“粤开电力YUEKA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13069号“JSFCSISTEMA及图”商标、第1067549号图形商标、第9903204号“正山石材S及图”商标、第20298729号“AMPLE S及图”商标、第20298462号图形商标、第1223813号“SAMPL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和利时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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