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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0033号“KEMEI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2: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41号
申请人:东莞市爱变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颐航(深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0033号“KEMEI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93337号“KEMEIER’S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白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KEME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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