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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31608号“巧密舒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4: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62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妹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0031608号“巧密舒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苏菲及图”商标在女性护理用品行业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782055号“苏菲及图”商标、第6843621号“苏菲及图”商标 、第44670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苏菲及图”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经营范围,缺乏商标使用意图,恶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历史及企业名称由来;2、申请人经营业务及相关商标说明;3、网络搜索结果;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5、在先案件不予注册决定书;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衣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肥皂、浸有皮肤清洁液的纸巾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苏菲及图”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侵犯其著作权,但申请人并未就创作设计证据及著作权归属充分举证,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的损害,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巧密舒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