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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20249号“JUNS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4: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晖而莱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20249号“JUNS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42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晖而莱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购销合同及收据、淘宝网店铺及商品信息、订单、用户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牙刷、牙签盒、室内生态培养箱、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7920249号第21类“JUNSON”商标在“1.室内生态培养箱;2.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3.牙签盒;4.牙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79202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佛山市顺德区微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实物实景照片;
3、购销合同、收据;
4、淘宝网页截屏;
5、线上销售链接;
6、网页资料。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另提交了部分购销合同、实物实景照片、网店销售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牙刷;牙签盒;室内生态培养箱;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佛山市顺德区微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了购销合同、收据、网页资料、实物实景照片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其中收据为自制证据,实物实景照片无法确定实际形成时间,仅凭在案的上述证据,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销售行为的实际履行情况,复审商标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JUN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