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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8723号“海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4: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海天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48723号“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67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肉汤浓缩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烹饪用蔬菜汁;2.肉;3.肉汤浓缩汁;4.牛肉清汤汤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干蔬菜;2.脱水菜;3.速冻方便菜肴;4.水果色拉;5.精制坚果仁;6.食物蛋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所获荣誉、作品登记证书;
2.广告宣传图片;
3.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相关合同、发票、相关公证书;
4.相关网店截图;
5.检验报告;
6.宣传册及制作合同、发票;
7.相关决定、裁定、判决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其余光盘证据为:
8.相关网店截图;
9.检测报告;
10.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相关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并提交了相关判决、网店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月27申请注册,200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因本案申请人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干蔬菜、脱水菜、速冻方便菜肴、水果色拉、精制坚果仁、食物蛋白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7、9及证据3、10中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4、8中图片、截图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网店销售页面截图并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证据3、10中的合同、发票均有涂抹痕迹,不能确定其对应关系,故我局对上述合同、发票不予采信,且证据3中公证书形成时间晚于指定三年期间。证据6并非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海天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