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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45826号“大天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6: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沙天使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45826号“大天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4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4月08日至2022年04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期刊;歌曲集;名片;海报”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在各个媒体、网站、APP上的宣传使用;
2、复审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在官方媒体上的宣传使用;
3、游戏界面实录;
4、手机游戏、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合作相关协议;
5、其他案件判决书。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印刷品”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期刊;歌曲集;名片;海报”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受疫情影响,在指定期间使用在对应商品的相关销售记录较少,但从未停止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0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期刊;歌曲集;名片;海报”商品上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4月08日至2022年04月07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期刊;歌曲集;名片;海报”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证据3、4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复审商品;证据5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资料,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期刊;歌曲集;名片;海报”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称其受疫情影响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的正当理由。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期刊;歌曲集;名片;海报”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大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