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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4666号“CANDEL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8: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7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春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堪德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374666号“CANDE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99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医用激光器;医用射线光栅产生器械和设备;医用闪光灯;医用电极;医用激光过滤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罗克斯•安德森对赛诺龙Candela公司的介绍;
2.《中华皮肤科杂志》在1997年发表文章《Candela染料脉冲激光治疗面部雀斑》;
3.赛诺龙(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4.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书;
5.被申请人官网页面;
6.销售合同及对应服务报告;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器械信息、批准证明文件;
8.被申请人国内域名注册信息;
9.被申请人参展合同、相关报道;
10.关于被许可人相关报道;
11.被许可人参展合同及对应发票;
12.被许可人微博节选;
13.被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微博、小红书等的宣传推广;
14.相关报道;
15.类似案件裁定。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5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医用闪光灯等商品上。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医用激光器;医用射线光栅产生器械和设备;医用闪光灯;医用电极;医用激光过滤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2、3、7、8、15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证据2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仅表明赛诺龙(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5、10、12、1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6无相应履行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9的参展合同缺乏相应履行证据,相关报道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4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0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CANDE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