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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9365号“圣居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2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35号
申请人:皓圣然(烟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9365号“圣居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10642号“圣居”商标、第48880327号图形商标、第43905889号“吕律易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圣居阁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