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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2721号“熹合酒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20: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32号
申请人:昆明时光坛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2721号“熹合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81651号“熹合园”商标、第64126392号图形商标、第65328058号图形商标、第20198240号“喜 庆宴楼”商标、第63898558号图形商标、第17856747号“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可以指引服务来源,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六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酒店”,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熹合酒店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