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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21719号“中留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20: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88号
申请人:北京教留才认证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对第62121719号“中留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558036号、第48573153号、第61855044号“教留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教留才”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教留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网站宣传图片;2、网站网址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申请人为本案权利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审理已被驳回无效。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无效,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中留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