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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9304号“朱紫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27: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龙闽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州市朱紫坊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49304号“朱紫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17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2019年02月18日至2022年02月17日(以下称三年期限)间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2、菜单照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龙闽提供了商标注册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0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08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三年期限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缺少发票类销售使用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三年期限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朱紫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