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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70282号“携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27: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携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晓梅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0282号“携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16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9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材料分发;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片制作;点击付费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有关“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携旅优选”商城上提供服务的部分截图及销售订单记录;
2.申请人子公司江西携旅数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
3.申请人为客户提供广告投放、布置酒店免费产品摆放和体验服务现场照片;
4.2019年申请人分别与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韦思祺广告有限公司、无锡汇聚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与广州誉桦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5.2020年申请人分别与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动通达(广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前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6.2021年申请人分别与上海小桔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一心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与广州誉桦广告有限公司、韵洪传播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7.2022年申请人与上海小桔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制作的视频广告成品;
9.申请人部分酒店场景营销行业服务案例;
10.申请人官网商城及微信公众号“携旅优选”上关于第35类服务的界面截图;
11.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携旅”荣获奖项;
12.关于申请人企业的百度百科及企业官网;
13.申请人企业的相关报道;
14.申请人名下“携旅”商标列表;
15.申请人与“西藏极净圣域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有关“藏地密饮”产品的广告营销合同及对应发票、电子回单;“藏地密饮”携旅酒店场景媒体方案、广告投放跟踪监测报告、广告成品视频;申请人为“藏地密饮”产品提供广告投放、布置酒店实物摆放现场照片;
16.申请人“携旅”线上APP销售“藏地密饮”产品的部分截图、商户后台关于“藏地密饮”产品的销售明细记录;
17.申请人授权“成都城住通新零售科技有限公司”为酒店媒体广告一级代理公司的授权书。
上述证据4-14同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15-17为申请人逾期补充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所有指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材料分发;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片制作;点击付费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服务上。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1、10、16仅能体现其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相关情况及部分商品销售情况,未体现复审服务内容;证据2-8、15中相关合同为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开具内容亦显示为广告服务,前述证据仅能证明在广告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9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11、12、14、17不能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2中官网页面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13相关报道发布主体不明确。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携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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