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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6618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34:11关于第5556618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86号
申请人:廖证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正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2日对第55566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译为“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从事茶类包装材料产品的生产,依法享有著作权。被申请人提交了多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授权给合作方使用,以防止他人侵权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截屏;
2、律师函;
3、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4、商标分销授权书;
5、实物实景照片;
6、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财务审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倒置后为英文“TEA”,意为“茶”,使用在核定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韩本H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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