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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50147H号“EVIDE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35:23关于国际注册第1550147H号“EVIDE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93号
申请人:F. HOFFMANN-LA ROCHE AG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0147H号“EVID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2083号“EVID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领域的数据收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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