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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39954号“安底慎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37: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649号
申请人: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非凡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7日对第54339954号“安底慎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483489号“慎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06264号“慎初烧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00226号“慎初斗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82140号“安底 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00201号“安底斗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攀附酒类行业品牌的商誉恶意十分显著,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为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若投入市场使用将会误导消费者,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利益,助长不正当竞争风气,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档案。
3、申请人官网介绍。
4、申请人及贵州慎初烧坊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5、“金沙古酒”百度百科介绍。
6、各级领导视察访问情况。
7、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的“金沙古酒”“慎初”系列产品页面。
8、申请人销售合同及相关材料。
9、申请人品牌宣传材料。
10、媒体报道。
11、荣誉材料。
12、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档案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并无产品实际销售,故争议商标不易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朗姆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朗姆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黄酒、青稞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误导相关公众,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标志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采用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5、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安底慎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