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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11557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0:51关于第811557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15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30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检索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授权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书;2、被许可人信息、被许可人介绍;3、宣传资料、媒体报道;4、被许可人部分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及部分项目验收资料;5、被许可人签订合同及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交以下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或未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日期,或未涉及复审服务,存在众多瑕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12日申请注册,201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kj(合)2021-049-S-024-SJ-017等合同显示被许可人向他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等服务,合同首页左上角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对应的发票可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建设工程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建设工程设计等服务与其核定使用的“工程”复审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惠卤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