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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01495号“惠卤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1: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92号
申请人:夏泽能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1495号“惠卤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485315号“惠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惠卤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