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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69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3:00关于第666069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86号
申请人:北京河图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6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6179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HEINZMAN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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