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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22557号“SOLITA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3: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51号
申请人:维尔纳和梅尔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2557号“SOLIT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1205号商标、第27210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SOLIT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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