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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4630号“陕西矩阵实业有限公司SHAANXI MATRIX INDUSTRI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4:11MATRIX INDUSTRIAL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10号
申请人:陕西矩阵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4630号“陕西矩阵实业有限公司SHAANXI MATRIX INDUST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234454号“矩阵商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13635号“炬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988388号“矩阵CM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626460号“MATRIX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082337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695128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矩阵”及引证商标四、六显著识别部分“MATRIX”。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SHAANXI”可译为“陕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