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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35774号“AIB DUCK艾比小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6: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32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燕勤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30735774号“AIB DUCK艾比小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拥有B.Duck小黄鸭系列品牌,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814500号“B.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其他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3、申请人相关授权合同、协议等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副本不提供授权合同);4、申请人相关参展信息资料;5、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6、国图检索资料;7、相关裁定书;8、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一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熊大维尼”、“新合味道”、“卡宾熊 KABIN BEAR”、“酱茅春”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AIB DUCK艾比小鸭”与引证商标“B.DUCK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熊大维尼”、“新合味道”、“卡宾熊 KABIN BEAR”、“酱茅春”等在内的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AIB DUCK艾比小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