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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69751号“江海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7: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36号
申请人:北京中大惠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曼弄枫二乔茶庄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2日对第61869751号“江海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8166315号“天海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茶叶加工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6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食物熏制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江海藏”与引证商标文字“天海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加工、饲料加工、酿造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叶加工、饲料加工、酿造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江海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