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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07484号“CARDIOBUNN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7: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88号
申请人:舒格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袁堂臣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26907484号“CARDIOB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申请人于2015年委托阿德里安•杜克斯基先生创作的。设计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作品设计,作品完成之日,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申请人。中国和波兰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申请人在波兰取得的著作权亦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人商标已在欧盟在第25类、第35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及著作权的恶意抄袭。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数为抄袭,且部分商标为波兰企业品牌。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先知晓其商标,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及打印件):
1、申请人法院登记证明及中文译文;
2、申请人商标欧盟注册信息及中文译文;
3、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中文译文;
4、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5、波兰投资贸易局驻华办事处来函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6日。
2、被申请人名下共2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第26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注册申请了“DESIGNED FOR FITNESS DF及图”、“GYMKILLER及图”、“TRECFIT及图”、“PTULA”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或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现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的主张,我局不予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CARDIO BUNNY及图”作品中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在设计风格、整体形象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取舍和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位置方面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申请人提交的欧盟商标注册的申请时间等证据,可以证明该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公之于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品有接触可能。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的情况下,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欧盟注册且有一定表现形式及设计特点的商标标识几乎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分布在第25类、第26类商品以及第35类服务上,且多数商标标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DESIGNED FOR FITNESS DF及图”、“GYMKILLER及图”、“TRECFIT及图”、“PTULA”等。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CARDIOBUNN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