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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89754号“日光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89号
申请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89754号“日光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72151号“日光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07302号“日光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88542号“日光精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官网网页、销售合同、发票、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牛奶制品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奶昔、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牛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奶昔、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牛奶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昔、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奶昔、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昔、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日光牧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