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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88344号“唯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92号
申请人:曾茜 委托代理人:沈阳双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8344号“唯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5099号“维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87398号“甄唯 TEHNRN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毛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腰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腰带以外的服装、胸衣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毛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唯甄”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维甄”呼叫相同,文字组成、文字字形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腰带以外的服装、胸衣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唯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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