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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59322号“馨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3: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馨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泉州市宅宅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59322号第37类的“馨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76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核定服务上持续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力,从未停止过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应予驳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商会礼品图片;业务往来一览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性要求,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项目合同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汽车保养与修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业务往来一览表系单方自制,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商会礼品图片无有效时间要素,且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使用无关;提交的采购合同、项目合同、增值税发票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或复审商标结合所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所显示的“深圳市馨茗实业有限公司”字样,仅是作为企业名称的使用,该种使用形式亦不能认定为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馨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