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4233656A号“海乐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3: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25号
申请人: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咕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34233656A号“海乐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129026号“海乐妙”商标、第6319651号“海乐旺”商标、第28127955号“海乐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海乐妙”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已在宠物用药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达到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与品质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相类似的案件情况。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申请人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书;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及资质证明等资料;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相关公益活动资料;申请人商标设计合同及图册资料;申请人产品包装设计图及合同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广告推广资料;相关决定书、裁定书;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宠物尿布、消毒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5类兽医用药、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海乐妙”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海乐妙”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故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四、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海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