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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20878号“京小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5:38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53号
申请人:周口京小东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尔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530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2535229号“京东”商标、第34884214号“京东”商标、第9701055号“京东商城 360buy.com及图”商标、第17741423号“京东派”商标、第43651852号“京东”商标、第10856687号“惊东”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第12535070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七的恶意摹仿和抄袭。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申请人与愿意而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且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原异议人“京东家装商水运营中心”营业地址邻近,其明知原异议人及“京东”系列商标,其手段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原异议人简介、官网截图、所获荣誉;
2.市场推广发票、广告宣传照片等宣传材料;
3.企业及创始人参加慈善活动的照片;
4.相关报道;
5.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
6.维权证明;
7.驰名商标认定裁定;
8.其他证据材料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京小东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7类“关于住宅及建筑物的建筑咨询;建筑物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35229号、第34884214号“京东”、第9701055号“京东商城360BUY.CO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车辆保养和修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也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合同、门店照片、宣传照片、收据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室内装潢等服务,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七现均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原异议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商号的损害,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京小东及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