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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45790号“大力Dal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5: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申请人因第29945790号“大力Da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97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6月09日至2022年06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29945790号“大力Dali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在“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拖把”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予以维持。在“玻璃杯(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饮水玻璃杯;茶具(餐具);咖啡具(餐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保温杯、真空保温杯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杯(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饮水玻璃杯;茶具(餐具);咖啡具(餐具)”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应属于类似商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2版修订)复印件。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电子):
2. “大力”商标在保温杯商品上的产品图片、说明书、宣传页、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出库单、收付款银行回单凭证使用证据;
3. “大力”商标在拖把商品上的产品图片、标签、宣传页、测试报告、销售合同、出库单、收付款银行回单凭证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9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6月06日止。2022年06月0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玻璃杯(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饮水玻璃杯;茶具(餐具);咖啡具(餐具)”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附有复审商标的高真空休闲杯商品经检验合格已进入中国流通市场销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高真空休闲杯商品上中国市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杯(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饮水玻璃杯;茶具(餐具);咖啡具(餐具)”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的高真空休闲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大力Dali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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