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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9668号“萨伊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6: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23号
申请人:贵州萨伊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贵州沐鱼宜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9668号“萨伊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已变更为贵州萨伊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萨伊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萨伊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