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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3765号“乡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6: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67号
申请人:四川易典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乡缦农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61983765号“乡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该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乡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