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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02374号“Bare Snack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2: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12号
申请人:纯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美联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7日对第36902374号“Bare Snack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812263号“BARE”商标、第12236354号“Bare foo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域名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BARE SNACKS”商标。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官网页面;
2—6、申请人产品在淘宝、京东、亚马逊上销售的页面以及相关媒体报道及文章、百度搜索页面;
7—8、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9—10、有道词典关于“snacks”、“food”的解释页面;
11、相关裁定书;
12、申请人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
13、百度搜索相关页面;
14、申请人域名信息;
15、相关判决书;
16—1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名下商标信息;
18—22、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03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条、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行业领域、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6891394号“Bare Snacks”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被驳回。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域名权。
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及未经公证认证的相关网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域名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域名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果蔬脆片”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BARE SNACKS”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Bare Snac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