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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8145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2:21
外文及图、第14389091号“secret jouju及图”商标、第15520822号“secret jouju”商标、第47616518号“secret jouju”商标、第15520819号“secret jouju”商标、第47603101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作品名称权益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权益等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且具有抄袭他人在先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产品手册、产品图片;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许可协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部分在先权利人标识信息介绍打印件;异议裁定书打印件;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九的申请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均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八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80余枚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有与申请人在先注册或使用标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近似的“SECRET JOUJU”、图形、“珠珠的秘密玩具”及韩文商标,除此之外还还申请注册有“奥亮达阿玛尼”、“香辣儿”、“奥亮达滨利”、“奥亮达悍马”、“奥亮达法拉利”、“奥亮达兰博基尼”、“奥亮达布加迪”、“奥亮达牧马人”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棋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三、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申请人所述的“Joujiu”角色形象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及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首先,申请人所述的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带有“Joujiu”角色形象作品的动画片视频已在中国在网络中被转载播放,由此可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完成、公开发表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在无相反的证据情况下,我局可以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争议商标图形与涉案作品在人物的五官、发型发饰、服饰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最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带有“Joujiu”角色形象作品的动画片视频已在中国在网络中被转载播放,被申请人具有接触的可能。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识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四、申请人所主张的“珠珠的秘密SECRET OF JOUJU及图”动画片商品化权益,实质上是“珠珠的秘密SECRET OF JOUJU及图”动画片基于相关作品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而在衍生行业上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和交易优势。受保护衍生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应当以与该“珠珠的秘密SECRET OF JOUJU及图”动画片作品相关联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为限。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棋等商品上开发“珠珠的秘密SECRET OF JOUJU及图”动画片作品衍生商品,故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珠珠的秘密SECRET OF JOUJU及图”动画片名称相联系。综上,申请人该项理由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申请人在先注册或使用标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近似的“SECRET JOUJU”、图形、“珠珠的秘密玩具”及韩文商标,除此之外还申请注册有“奥亮达阿玛尼”、“香辣儿”、“奥亮达滨利”、“奥亮达悍马”、“奥亮达法拉利”、“奥亮达兰博基尼”、“奥亮达布加迪”、“奥亮达牧马人”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阐述具体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外文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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