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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15418号“ALIBA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0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9315418号“ALIBA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6965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87082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萌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ALIBA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