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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1761号“HUAZHONG SHIB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7: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14号
申请人:山东华中世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1761号“HUAZHONG SHI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不完整的中国版图,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HUAZHONG SHIBIA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