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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596062号“ALO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6: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95号
申请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纯社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6596062号“AL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73255号“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07835号“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80420号“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74269号“ALO YO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02873号“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ALO”系列商标、“ALO”商号在相关领域经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业界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且和申请人建立起稳定唯一的紧密对应关系,这进一步增加了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引证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和竞争者,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更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服装、手套的解释介绍;
2、类似情况商标裁定;
3、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报道;
4、申请人广告宣传视频;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品牌介绍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3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83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女士服装、头带、围巾、暖腿套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字母“ALOL”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字母或显著识别部分字母“ALO”、“alo”在构成、呼叫、字形、视觉效果上十分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帽、袜、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女士服装、头带、围巾、暖腿套等商品均是日常生活中供人们穿戴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ALO”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和事实均指向其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相关权利冲突适用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我局已予评述。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ALOL”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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