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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61148号“胖子和瘦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8: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15号
申请人:王金友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俊憨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51161148号“胖子和瘦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787970号“胖子和瘦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且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注册争议商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区,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明知应知,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申请人连锁店营业执照;申请人门头及实景照片;申请人实际经营图片及产品包装图片;申请人公益活动照片;申请人荣誉;申请人宣传材料;申请人销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会计”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被申请人为王俊憨,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永安庄村一区水池子沟东街70号。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代理人为保定铭翼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定铭翼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俊憨,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古城街北行100米路东。争议商标注册时,该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与保定铭翼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相同,被申请人地址与该代理公司地址同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代理机构为保定铭翼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由上可以推定被申请人为保定铭翼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虽非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但其为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其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的行为亦应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约束。本案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核定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商标或商号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胖子和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