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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1536号“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03号
申请人:北京西部马华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1536号“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02625号“马坊Ma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5778号“马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14324号“马 马头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14327号“马 马头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416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文字“马”及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马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