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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28002号“大山情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9: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完达山液态奶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28002号“大山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20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06日至2022年01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在先已有多个类似案例对本案具有指导意义,复审商标应予维持。申请人不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送货单;2、手机聊天记录截图;3、出厂检验报告;4、收据;5、销售清单;6、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7、产品图片;8、宣传单实物;9、(2021)黑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登353号通知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除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证据外,还提交了手机聊天记录截图、委托加工协议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且证据数量较少,证据内容存在瑕疵,属于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例;2、百度、360等网页搜索结果截图。
申请人质证称其证据并未造假,并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豆奶粉;奶茶(以奶为主);牛奶酱;食用葵花籽油;椰子油;冬菇;熟芝麻;蛋白质牛奶;乳酒(牛奶饮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向我局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对此,我局认为,我局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在书面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本案中经证据交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就对方陈述事实和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通过证据交换,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已无必要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故我局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送货单、收据、产品图片、宣传单、销售清单为自制证据,聊天记录为自制证据,且部分聊天记录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检验报告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且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投入市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委托加工协议无对应发票,无法确定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2021)黑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登353号通知书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大山情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