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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10603号“新派轻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0: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86号
申请人:厦门放心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0603号“新派轻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8895号“新派xinpai及图”商标、第25267739号“新派XINPAI及图”商标、第1294386号“新派XINPAI及图”商标、第67617211号“新派捞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商品的特点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新派轻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