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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67073号“AMI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43号
申请人:FEI简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67073号“AMI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2498号“AMIKA及图”商标、第29144548号“Ami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撤销复审决定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避雷器、电站自动化装置、避雷针、高压防爆配电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程控交换机、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在蓄电池、稳压电源、变压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蓄电池、稳压电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MI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