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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78431号“暖手暖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0: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60号
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78431号“暖手暖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接受对3203类似群组的指定商品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0678号“暖暖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4505号“暖情暖心”商标、第20134661号“暖情暖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前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四、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流程页级撤三决定、在先行政裁定书、相关商品宣传页、采购订单、相关产品销售图片、小红书相关信息、在先类似已注册商标信息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接受申请商标在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碳酸水、茶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碳酸水、茶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暖手暖心”,使用在指定的果汁、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暖手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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