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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50929号“漆星服务 V-STAR SERV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1:06SERVIC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4333号重审第0000005148号
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4333号《漆星服务 V-STAR SERVIC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0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0511397号“vst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复审查明,1、第55730804号“V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6日第181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漆星服务 V-STAR SERVICE及图”整体与第7528509号“威仕达v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外文及图形组成,其中外文部分为识别部分之一,与第7043088号“V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14830号“V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外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宣传报道等资料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五相混淆。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医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化学分析;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医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化学分析;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朱红
2023年08月29日